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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7/6/20 14:51:21 人气:212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淄编办发〔2017〕18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淄博市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2

 

 

淄博市市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

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需要,规范外部理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理事)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党政府关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理事,是指非任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理事(董事)。

第四条  外部理事的选聘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择优,权力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符合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专业要求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理事会结构、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五条  担任外部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诚信勤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履职记录;

(二)一般应为关心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对象、省乃至全国知名业内专家,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三)具备较强的管理决策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或具有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熟悉事业单位所在行业的管理及运营;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担任外部理事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立外部理事人才库,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委组织部发布征集外部理事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经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均可报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选,评选通过的人员纳入外部理事人才库。外部理事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外部理事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人才库中选聘。选聘外部理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方案。提出拟聘外部理事的数量和条件,并进行岗位描述;

(二)确定人选。从外部理事人才库中确定考察对象候选人,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沟通意见。同考察对象候选人就外部理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考察了解。听取有关专家及考察对象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任前培训;

(八)办理聘用手续

(九)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理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三年内曾在任职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三年内曾与任职单位有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工作往来;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理事的情形。

第九条  外部理事选聘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外部理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理事任职前应在拟任职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前,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发表声明,并就诚信履职向举办单位和任职单位做出承诺。

十一  外部理事任职时,由举办单位向外部理事颁发聘书,并签订合同。外部理事一般为兼职。

十二  外部理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所在任职单位理事会任期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任期内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任期届满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确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外部理事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同时任职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加任职单位理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任职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并提出议案;

(四)参与任职单位的决策论证,关注任职单位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决策失误和运营风险;

(五)督促任职单位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公益服务职责,落实政府公益服务要求,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及时、如实向举办单位报告任职单位重大事项;

(七)任职单位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外部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理事职责所需要的任职单位信息;

(二)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但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

(三)2名(含2名)以上外部理事认为理事会会议材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理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对会议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理事会应予采纳;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采用实地调研、查阅履行职责应当掌握的任职单位有关资料、与任职单位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任职单位应予配合;

(六)就可能影响公益事业发展或任职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举办单位报告;

(七)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任职单位理事会其他成员待遇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外部理事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积极履行理事职责,每年在同一任职单位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参加理事会的有关活动,每年出席会议、活动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三;

(三)充分掌握了解相关信息,独立、客观、认真地就理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任职单位的发展,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

(五)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理事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守任职单位工作秘密,保护任职单位资产的安全,维护举办单位、任职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单位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让任职单位或与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单位和与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七条  外部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建立外部理事报告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理事须向举办单位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理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单位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任职单位下步改革发展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外部理事应参加举办单位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外部理事领取报酬的范围和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职单位应当为外部理事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履职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外部理事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外部理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履职考核基本程序:

(一)理事会组织提交上年度外部理事履职的书面材料,作为外部理事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举办单位成立外部理事履职考核评审组,依据理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考核评价,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三)年度考核结果经举办单位研究审定后,反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在理事会及外部理事个人;

(四)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届满后一个月内进行。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外部理事任期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履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外部理事留任、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担任外部理事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举办单位要将外部理事履职考核情况提供给原单位,作为原单位确定个人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外部理事因工作失职导致任职单位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外部理事以前任期内应予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予追究责任事项,外部理事已经及时、如实向举办单位、监事会(监事)反映,或者在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经认定后免除责任。

第五章  解聘、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举办单位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外部理事年满70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理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去外部理事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六)因理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任职单位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七)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

(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十)任职单位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理事情形的。

上述情形出现外部理事空缺的,按照原程序选派。

第二十九条  外部理事在任期届满前向举办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外部理事解聘后,对任职单位的工作秘密继续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任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理事与任职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