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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7/6/9 14:28:04 人气:2258

淄编办〔2017〕67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编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7〕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7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编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卫办发〔2016〕9号)和《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16〕147号)要求,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其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按照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6〕28号)执行。

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定位、类型特点、实际工作需要等研究提出本单位人员控制总量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控制总量的具体结构,经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一致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备案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抄送同级组织、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益一类科研院所,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

二、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自主拟订设置方案,经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一致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备案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抄送同级组织、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

三、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原在编人员的职务职级记录在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的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所)长兼任执行理事,是党员的院(所)长兼任党组织副书记;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是党员的副院(所)长等其他管理层人员一般兼任党组织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兼任执行理事。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仍按原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一般按以下标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4000名以上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执行理事2名、副院长4名;人员控制总量3000 -4000名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执行理事1名、副院长3名;人员控制总量2000-3000名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副院长3名;人员控制总量2000名以下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副院长2名。根据工作需要,省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具体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院长,可设总会计师等其他管理层人员;原厅级省属公立医院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按1名核定(兼任党组织书记),党建任务较重的,可单独配备1名专职党组织书记。

科研院所人员控制总量或编制在500名以上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所)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执行理事1名,副院(所)长3名;人员控制总量或编制在150 -500名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所)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副院(所)长3名;人员控制总量或编制在150名以下的,配备理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院(所)长兼任执行理事、专职党组织副书记兼任执行理事各1名,副院(所)长2名;原厅级省属科研院所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按1-2名核定,任务较重的可增加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