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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淄博市机构编制办公室  日期:2011/4/26 15:12:29 人气:209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跨区县、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邻市和市内各区县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推动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工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各区(县)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档案、保卫、机要、保密、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各类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对各区(县)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协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议案、提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四)规划与财务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管理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调全市环保系统财务检查、审计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协调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工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污染控制科

拟订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源限制治理、限期整改和达标排放、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负责审定新上项目排污总量;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具体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管理工作;协调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跨区县、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具体承办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科研监测和自然生态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及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和地方标准;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和提出建设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

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我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七)行政许可科

负责对国家、省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核工作;负责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排污总量许可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收集、收贮、处置或者转移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审核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市管企业限期治理达标排放许可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申报、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工作。